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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商家的遮陽傘螺絲釘致人損傷咋辦?

      2024-02-07 17:49:07    來源: 天山網-新疆法治報

        天山網-新疆法治報記者 張秀 通訊員 張曉彤 趙鵬

        不少商家在公交站點加裝遮陽傘,為百姓提供便利的防曬、躲雨“神器”,提高自家商品知名度。殊不知,這其中存在著巨大的安全隱患。近日,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。

        案情

        某商業機構在某公交站點加裝遮陽傘。相關部門監督時發現,其為廣告宣傳加裝在公交站點的遮陽傘已被大風刮至破損,存在安全隱患,需及時移除。

        收到整改通知書后,該商業機構很快便拆除了遮陽傘。但粗心的工人在拆除遮陽傘時,未同時拆除地面上固定遮陽傘架的膨脹螺絲。

        幾天后,小何下班回家路過公交站點時被膨脹螺絲絆倒。事故發生時,小何面部著地,導致左眼眼瞼裂傷,雙腿膝蓋受傷。小何多次找到該商業機構協商賠償事宜,但未得到滿意答復。

        2023年8月,小何一怒之下將該機構起訴至法院,要求賠償醫療費、疤痕修復費、誤工費、營養費等2.7萬余元。

        釋法

        法院審理后認為,按照該商業機構的陳述,在安裝遮陽傘后會經常派人對遮陽傘以及傘架進行巡查,加之該機構為遮陽傘廣告宣傳受益方,故可以判斷其為涉案遮陽傘的實際管理人。

      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規定,在公共道路上堆放、傾倒、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。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、防護、警示等義務的,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
        法院認為,本案中,遮陽傘拆除后仍存在安全隱患,某商業機構未及時修復,存在過錯,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。小何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,對于摔傷亦應自行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責任。

        法院按照各自的過錯責任比例,判決某商業機構賠償小何醫療費、疤痕修復費、營養費等6000余元。目前,該判決已生效。

        法官提醒

        城市戶外廣告牌、遮陽傘等安全事故頻發,其所有人、管理人以及使用人應引以為戒,履行安全注意、定期維護等義務,切實提高安全意識,杜絕安全隱患,嚴防墜落傷人。

      [責任編輯: 馬新玲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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